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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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台土资发〔2014〕4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范围与目标任务
(一)工作范围
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为全市所有农村宅基地。已经列入或计划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集中安置项目、旧村改造项目等新农村建设项目中拆旧区的,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予以登记发证。
(二)目标任务
力争在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工作任务包括农村宅基地权属信息摸排调查、宅基地补办审批、违法用地处理、确权登记发证、地籍数据更新等。
二、工作计划
本项工作自2015年9月开始至2015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9月上旬)。市政府召开动员大会,明确工作部署,落实工作任务。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9月-10月)。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开展宅基地调查摸底,掌握行政村内农户总数、宅基地总数、已发证农户数、符合发证条件未发证的农户数、可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发证的农户数以及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户数等,为下阶段确权发证奠定基础。
(三)登记发证阶段(2015年9月-12月)。在调查摸底、补办用地手续以及调查成果公示后,国土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取得方式分别开展权属的审查、审核、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宅基地登记申请进行确权登记。
三、相关政策
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精神,严格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标准,妥善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并不属应拆未拆屋及瞒报屋的,在取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和公示15天无异议的证明后,凭《温岭市1987年前个人住宅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二)198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3 月 27 日,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以现有人口数重新计算,对规定面积限额内的未批部分进行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其中补办地类以2009 年 12 月 31 日为时间节点,建房时间在此之前按现状地类补办,之后按违法前地类补办;城乡规划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为时间节点,建房时间在此之前凭当地镇(街道)意见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之后要补办建设规划手续后再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三)未批宅基地占地超且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地上建筑物应予以拆除。确因面积较小不足、房屋结构或影响相邻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违法超占部分应在土地登记簿、表册、证书中注明,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一并予以拆除。
(四)宅基地未批部分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范围,且面积以下的零星农村宅基地,符合城乡规划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使用规划预留指标,纳入台账管理后,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
(五)已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经核实后至今未扩建、翻建且不属应拆未拆屋的,如发现登记不规范、档案资料不完整、证书遗失等情况,在取得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和公示15天无异议的证明后,凭《土地登记权属情况证明书》按原登记面积予以换证或补证。
(六)属政府确定(需提供原始材料或证明)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或海岛迁移范围的农村村民,通过跨村安置等方式取得本市域范围内的住房,且原所在地无房或原宅基地落实处理政策后符合建房条件的,经户籍及房屋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请市政府批准,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之前已建成农民建房成幢超过批准宽度的,若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范畴的,经处罚后,建设规划部门予以办理规划调整,国土部门按规定再办理批文调整,按调整后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八)已建成的农民建房,持有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宅基地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批准证明材料或房管部门的建房证明书,但无法提供用地批文,至今未扩建或翻建且不属应拆未拆屋及瞒报屋的,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九)涉及农村国有划拨个人住宅参照执行。
(十)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1.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宅基地;
2. 城市居民购买的农村宅基地;
3. 农村村民未经审批形成“一户多宅”的宅基地;
4. 农村村民批准新建住房,至今没有拆除的或瞒报的原有宅基地;
5. 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未经处置、补办的宅基地;
6. 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宅基地。
(十一)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处理(处罚):
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的,由各镇(街道由行政执法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处罚):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未批宅基地,按占地面积10元/平方米处罚;
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至今的未批宅基地,按建筑面积10—50元/平方米处罚(备注: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3. 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建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或者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由行政执法部门按影响规划情形进行处置;
4. 对于应拆未拆老房和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非法宅基地建筑物等一律予以拆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农办、财政、国土、住建、行政执法等部门为成员的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镇(街道)也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强工作领导,细化工作计划,全力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按时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二)明晰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登记工作面广量大,需要各部门协同推进。各镇(街道)要做好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动员部署、现状宅基地调查摸底、编制现状宅基地清册、组织协调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权属来源的审查、审核、审批,做好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政策培训、技术指导、登记制证等工作,并对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政策依法处理。住建、行政执法等部门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规范操作。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法律政策导向,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在核实历史遗留违法宅基地建设时点中,应结合航片、遥感影像、地形图、违法建筑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等情况综合确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确认的,应不予登记并依法予以查处。对需要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要按照先处罚、后补办、再登记的程序办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调研,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积极发挥其主体作用,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
附件:1. 温岭市1987年前个人住宅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
2. 土地登记权属情况证明书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温岭市1987年前个人住宅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
土地使用者
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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