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发布日期: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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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2.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3.项目编码:02001。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5.《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四、受理机构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五、决定机构
教育部。
六、审批数量
本科学校的设立(含更名“大学”)、分立和合并审批,有审批数量限制,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其他事项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审批条件
(一)符合需要。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应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结构对人才需求相适应。
(二)符合布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宏观布局结构,同时符合学校所在省份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和统筹规划。
(三)符合标准。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关于本科学校的设置标准。
(四)符合命名要求。依据学校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以及所在地,使用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公文报送)。
2.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司(局)关于学校设置的论证材料。
3.学校章程。
4.学校的分立、合并,还应提供学校财务清算报告,民办学校还须提供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其分立、合并的意见,涉及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须提供由举办者签署的同意变更意见。
5.本科学校的终止,还应提供学生安置方案、财务清算报告、财产处理方案。
6.依照《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以及《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可通过公文收发、窗口报送或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含更名“大学”)、分立或合并本科学校的,须在相应审批年份的第三季度向教育部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本科学校的,还应附交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书。申请变更本科学校名称和其他重要事项或终止本科学校的,不受上述申报时间限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公文收发:按照公文流转程序进行。
2.窗口接收: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校设置处,教育部北楼437。
3.信函接收: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校设置处;邮编,100816。
(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1.申请设立(含更名“大学”)、分立或合并本科学校的,按照基本流程办理,即教育部形式审查、专家考察、专家评议、批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本科学校变更或终止的,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初审提出意见,报部领导审核签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审批时限
1. 申请设立(含更名“大学”)、分立或合并本科学校的,3个月加上专家考察和评审时间,其中民办本科学校的申请,审批时限为6个月。
2. 申请本科学校变更或终止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上述时间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教育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复函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学校设置。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开行政决定结果,并通过公文方式送达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学校主管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
十六、申请人权利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66097770,66097165
(二)电子邮件咨询:shzhchu@mo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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